归国华侨联合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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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医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本团体名称是沈阳医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(简称侨联)。

第二条  侨联是沈阳医学院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组成的群众团体。

第三条  侨联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照“凝聚侨心、汇集侨智、发挥侨力、维护侨益”的工作要求,围绕学校中心,服务发展大局,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的桥梁、纽带和助手作用,以人为本、为侨服务,团结全校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积极投入学校发展建设,努力为加快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 沈阳医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。

第二章    

第五条  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沈阳市侨联的指导下,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引导和鼓励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。

第六条  密切联系学校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,关心他们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维护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,广泛团结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。

第七条  充分发挥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的独特优势,广泛动员他们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,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,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;为学校发展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。

 第八条  开展社会服务活动,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沈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海内外文化、学术交流服务,积极向各级政协、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,为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参政议政创造机会。

第三章    

第九条  凡本校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,承认侨联章程,经自愿申请,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侨联会员。

第十条  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,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、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,维护侨联声誉,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的义务。

第四章    

第十二条  侨联组织原则:民主协商、集体决策、分工负责。

第十三条  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沈阳医学院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
第十四条  侨联委员候选人由校侨联、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和各党总支部经民主协商、特邀等推荐方式产生的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代表组成;委员会由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十五条  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六条  侨联执行机构是委员会,委员会由7人组成。委员由侨联代表大会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或表决产生。委员会设主席1名、副主席2名、秘书长1名,委员3名。每届任期5年,在沈阳市归侨、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,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。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五章    

第十七条  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,由主席召集并主持。

第十八条  委员会的职责:

(一)  主持侨联日常工作;

(二)  决定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;

(三)  审批接纳新会员,审议取消会员资格;

(四) 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检查执行情况,作出年终总结;

(五)  贯彻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;

(六)  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,监督章程的实施;

(七)  推选、罢免侨联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
(八)  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;

(九)  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。

(十)   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职责:

(一) 主席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,主持日常工作;负责侨联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、会议决议、决定的实施;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;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(二)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,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,分工负责相关工作。

(三)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召集办公会议,推动各项工作落实,处理日常事务。

(四)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委员会的监督。

第六章 经  

第二十条 侨联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、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。侨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。

第二十一条  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,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,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。

笫七章 附  
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、修改,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章程自沈阳医学院第一次归侨、侨眷及海外归国留学人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沈阳医学院侨联委员会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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